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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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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