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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於軍事學校修讀下列學位者: 一、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 二、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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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