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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事學校及學院: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及其學院、所、系、科、班、組。 二、變更:指前款軍事學校及學院之改制、合併及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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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