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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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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