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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3條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經依舊法確定之案件,不得聲請上訴。但合於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者,得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施行前,非現役軍人依舊法判決案件,合於戒嚴法第十條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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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前,已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適用修正軍事…第4條前條第一項之再審案件,由該管事實審軍事法院管轄。第5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第6條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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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