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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 第3條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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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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