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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第14條

前條合格廠商名單應定期檢討,其合格項目適用於其他執行機關。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者,機關於不妨礙作業,並能適時完 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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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