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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27條

簽約時應由履約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五 。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情形准予免繳。 前項履約保證金,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於合約履行完畢,經驗收相符後, 無息一次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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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