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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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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