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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第13條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3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參與軍事機關組設之聯防組織,檢送設立計畫報請國防部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聯防組織之應輔助事項、申請、計畫提報、有效期限、變更、訓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軍事機關聯防組設之管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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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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