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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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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