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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被告,應以維持押羈之目的及所內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管理之態度應保持誠懇和藹。 軍事看守所應實施安全檢查,以防制危安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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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