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 第19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19條

軍事長官應視實際需要酌派適當兵力駐所擔任警衛,並訂定應變計畫及與 憲、警單位簽訂支援協定,以維戒管安全。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