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 第41條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41條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配偶或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家屬具領。其親屬之住址不詳者,應定期公告,命其於一年以內具領,逾 期無人承領時,其遺留財物於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歸繳國庫。但其生 前有遺囑者,照其遺囑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