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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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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5條
軍事看守所設置左列簿冊: 一、入所簿。 二、出所簿。 三、提訊出入簿。 四、現金物品保管簿。 五、接見簿。 六、發受書信簿。 七、疾病治療及送醫登記簿。 八、死亡登記簿。 九、檢查簿。 十、囚糧簿。 十一、囚服裝備登記簿。 十二、在所人日報表。 十三、人相表、身分簿。 十四、人犯獎懲登記簿。 十五、人犯紋身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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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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