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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25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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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第22條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保險給付金、保險契約及文據簿籍,均免納一切稅捐。第23條(刪除)第24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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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