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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4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本保險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承保機構)辦理。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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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