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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7條

第 二 章 保險受益人
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轉經國防部核准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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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受益人」的其他條文

第6條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第8條(刪除)第9條受益人因受地域環境限制無法通知者,其保險給付,俟受益人能申領時按核發時標準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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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