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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 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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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