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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條

軍人儲蓄對象如左: 一、國軍官兵及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 二、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贍養金之退伍官兵。 三、遺眷及無依軍眷。 前項人員,以下簡稱軍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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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