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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2條

存款到期之本息在規定限額內轉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新存款得自 原存款到期日起息,其原存款到期日與轉存日之利率不同者,以較低之利 率為其利率;存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轉存者,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 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前條規定計給。 前項轉存之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均應自轉存日後利率有調整時,始按 調整之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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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