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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34條

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 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親持存單 (摺) 及原留印鑑,前往就 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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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