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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屍體或骨灰(骸)於葬厝軍人公墓後,管理人員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申請名冊(單)記載資料,轉錄於葬厝保管登記名冊內(如附件十一)。 二、將附件二規定之葬厝通知單回報聯,回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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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