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 第28條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