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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或於公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設置軍人葬厝專區,並負責管理之。 前項軍人葬厝專區視為軍人公墓,其管理及維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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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