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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懲罰權責辦法 第3條

前條以外機關(構)、行政法人之現役軍人,平時及戰時之懲罰權責如下: 一、上將之懲罰、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 二、前款所定情形以外之懲罰,依其官階,由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相當層級之主官核定。但隸屬國家安全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者,由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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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