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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1條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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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