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75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規定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有一部或全部暫停適用之必要者,其暫停適用之範圍或地域,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前項情形,本法所定期間停止進行,自恢復適用之次日起,重行起算。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6條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第77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第7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74條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