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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44條

第 七 章 給養
受刑人應給與監衣,但私有衣類無礙於監犯紀律、衛生者,得許其服用。
AI 白話解釋

「給養」的其他條文

第42條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食品,並供用其他必需器具。第43條攜帶子女之受刑人,其子女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用之。第45條受刑人禁用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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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