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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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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55條
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 ,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呈請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定保外醫治,或 移送軍醫院,並派員戒護。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之處分,隨即檢同診斷證明書, 呈報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醫院,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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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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