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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 第76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76條
對於受刑人經累進處遇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假釋規定相合者,經監務 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國防部核辦。 為前項呈報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記錄,及監務委員 會之決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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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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