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監獄規則 › 第78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78條

第 十四 章 釋放
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依定式告知出獄,發給假釋證書,並通知保護管束之監督 機關。
AI 白話解釋

「釋放」的其他條文

第79條被釋放者無衣類及出獄旅費者,得酌給之。釋放時罹重病者,應預先通知其家屬接領,或斟酌情形許其留…
← 第77條看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