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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81條

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 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剖解之表示者, 不在此限。 前項埋葬之屍體,經十年後得合葬之,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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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