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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4條

身心障礙等級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國軍醫院應提供有關解剖、病理、檢驗及預後等資料,並敘明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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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