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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第8條

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 (語) 本 (表) 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 (呼號、頻率、辨證) 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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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