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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第11條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1條
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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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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