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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32條

依軍事狀況之進行,對收復地區軍用不動產之接收與管理,其作業程序由 國防部配合戰地政務統一接管方案或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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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