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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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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26條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 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三、播送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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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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