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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第28條

軍用廣播電台合於廣播電視法獎勵規定者,除依其規定辦理外,國防部並 另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獎勵。如有違反本辦法時,國防部得按情節輕 重核予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電台主管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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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