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第4條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進口之辦公用品與設備,及一般公務用之車輛等,均不予免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