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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00條

本辦法所稱包括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如 收據、統一發票、契約及各項證明表冊、書據等。 二、記帳憑證:乃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如 預算分配通知單、預算追減通知單、預算更正通知單、預算支用憑單 、收入憑單、收入清單、支出清單及更正記帳憑單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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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