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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 第12條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12條
各級單位應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避免年 度終了產生大量賸餘與保留情事。年度預算執行之績效除作為考核施政成 果之依據外,並供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視各計畫保留款數額多 寡,酌量核減其預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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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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