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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24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預算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原分配之預算應停止支用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繼續支用者 。 三、已逾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者。 四、預算餘額於年度終了後未經核准保留者。 五、單位截撤預算尚有賸餘者。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減列者。 七、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必要者。 各預算支用單位受領之預算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亦應隨時申請上級分配 單位追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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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