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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第98條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對外匯支付,應按一般費款支付程序予以查核。如 當時未能取得原始憑證者,除應於預算支用憑單上加蓋「待補憑證」字樣 之戳記,按日彙編支出清單,先送國防部帳務中心辦理轉審外,並應登記 管制負責稽催。 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於收到預算支用單位補送之外匯支用原始憑證與驗 收證明書等件,經查核與原始匯案之金額內容相符後,應即編製補送外匯 憑證明細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送國防部帳務 中心轉送審計機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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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