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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住宅租賃短、中 長期計畫,衡酌財務狀況,研提租屋服務平臺工作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後,辦理補助租屋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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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