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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第14條

購買幼獅工業區土地及廠房,按核定之計畫完成使用後,如擬以其一部或 全部出租或出售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承租人或承受人之資格及 條件應合於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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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