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 第12條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2條
輸入化粧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不符合通知書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由查驗機關就原抽取餘存樣品為之。 查驗不符合規定之輸入化粧品,其餘存之樣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於申請複驗之期限屆至或報驗義務人收受複驗不符合通知書後,應予銷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