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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於邊境對輸入化粧品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或抽樣檢驗。 二、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物理、化學或生物性之檢查及化驗。 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化粧品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化粧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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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