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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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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5條
輸入下列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禽鳥:如附件一之一。 二、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二。 三、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三。 輸入下列來自美國之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禽鳥:如附件二之一。 二、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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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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