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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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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第19條
本保險以銀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由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訂立一年期之「 輸出融資綜合保險契約」。 本保險依被保險人擬向輸出入銀行申請投保之融資額度,分為授權案件及 專案申請案件二種,前項融資額度未達輸出入銀行所定額度者,為授權案 件,被保險人應向輸出入銀行洽訂保險額度;融資額度在輸出入銀行所定 額度以上者,為專案申請案件,被保險人應填送擬融資出口廠商之徵信報 告及有關資料,供輸出入銀行核定保險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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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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